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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勉县县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汉中市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10   来源:暂无
    

勉组发[2008]28号

中共勉县县委组织部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汉中市发展

党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党组,县人武部党委,县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党组,县委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党组(党委),群团党组,各双管单位党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现将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汉中市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勉县县委组织部     

 2008年6月17日    

主题词:党员发展   规定   通知

抄  报:县委,市委组织部。

 

汉市组通字[2008]38

 

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汉中市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委组织部,汉中经济开发区工委,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市直和中省驻汉有关单位党委: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之一,也是改善党员队伍结构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我市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和工作要求,创新开展了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票决制等工作制度和发展党员“五三0”工程,不断完善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有效改善了党员队伍的结构和质量。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推广运用我市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取得的经验,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制定印发《汉中市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

2008515

汉中市发展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全市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努力建设适应汉中率先突破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党员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不断加强和改进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重点做好在生产、工作一线和青年、妇女、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适中、结构科学、分布合理、朝气蓬勃的党员队伍。

发展党员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全面掌握入党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

发展对象的确定及教育培养

第四条  入党申请人的确定。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为入党申请人。对尚未年满18周岁的各阶层先进分子,党组织要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待其年满18周岁并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后,再确定为入党申请人。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的教育。党组织要对每一位入党申请人加强培养和教育,定期考察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党组织要对所有入党申请人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了解他们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对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入党申请人,在充分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意见的基础上,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党支部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要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吸纳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的途径,努力把有理想、有追求、有作为、有才干的农民、工人、知识分子和干部吸收到党组织的周围,纳入党组织的发展视野。要按照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1: 3的比例,进一步改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年龄、文化结构和分布,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党组织要按照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对入党积极分子定期进行教育考察,指定两名正式党员负责联系培养。要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一些社会工作。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向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九条  发展对象的确定。经过党组织满一年及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发展对象的政审。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五至七天。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第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的公示。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培养情况、政审情况和思想工作表现等要进行至少7天的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党组织预审。公示后群众意见较大或反映问题较多的,暂缓发展。

没有公示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预审。接受预备党员实行预审制度,在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前,由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情况审核后,报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进行,分别是:各县区、汉中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对象分别由县区委组织部、开发区工委预审;市直各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发展对象分别由市直机关工委、市国资委党委预审;党组织关系在市委的市属事业单位和各类学校发展对象由市委组织部预审,中省驻汉单位的发展对象由本单位党委预审。

第十六条  预审的程序:

1、基层党委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呈报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逐一审阅发展对象的材料。包括: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本人自传、考察登记表、政审报告、公示记录、入党志愿书、思想工作总结、培训证明材料、基层党委意见等。

2、预审通过后,由上级党组织签发《发展党员预审通知单》,并加盖印章。

3、基层党组织接到《发展党员预审通知单》后,方可召开会议讨论发展对象入党事项。

没有经过预审的,不能发展入党。《发展党员预审通知单》要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预备党员的接收。在支部大会上,发展对象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发展对象的公示和审议情况,宣读未到会党员的书面意见。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支部大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  票决的程序:

1、监、计票人员清点人数和发放表决票;

2、有表决权的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划票;

3、当场计票,填写票决结果报告单,宣布票决结果。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之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要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对预备党员的各方面情况进行至少7天的公示,然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公示和票决记录要存入本人档案,没有公示和票决的预备党员,不能转正。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也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公示单、预审单、表决结果、教育考察等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工委)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严格按照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进行发展对象预审。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情况,每半年要检查一次。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党委和组织部门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实行发展党员失误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上级党组织要对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在农村,对不重视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两年内未发展优秀青年入党的村,乡镇、县区委要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中乡镇、村两级党组织不得评为先进;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力、三年内不发展青年党员或发展数量严重不足的乡镇、村,要追究乡镇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免去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职务,市委对县区委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7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汉中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党员发展   规定   通知                 

  报:市委,省委组织部。                     

中共汉中市委组织部          2008516日印发

                                     共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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